(d) 用以促進及提高聽眾或觀眾對文化、語言 音樂及其

他藝術的興趣的節目

(e)

特為鼓勵聽眾或觀眾參與香港社會事務而製作的節

港台在依照第(1)款提供或製作節目時 亦須盡力確保節目

(2)

能提供資訊、教育及娛樂。

8.

港台的權力

(1)

港台有權作出一 切董事局認為是必需或適宜的事情,以貫徹 它在本條例下的宗旨及履行它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或執行根據其他條例委 予它的職能。

(2)

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港台可

(a) 取得、持有及處置任何類別的財產;

(b)

按它認為合適的薪酬及服務條款和條件,以全職或非 全職方式僱用它認為合適的人;

(c)

按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聘用由其他僱主借調予 港台的人員;

(d)

按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 以服務合約方式聘用它 認為對貫徹其宗旨或執行附帶職能是必需或適宜的專 業人士、技術人士或其他人士;

(e)

向僱員、

已故僱員的遺產管理人或已故僱員在去世時

所供養的人支付或提供特惠或恩恤付款;

(f)

為其成員及僱員提供適當的設施;

(g)

設立、維持及管理惠及其僱員或前僱員及他們所供養 的人的退休金或福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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