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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programme)包括播放或擬播放的訊號、宣布、項目、傳訊、
像或其他事物;
董事局”(Board)指第17條設立的董事局;
“電信管理局局長”(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指根據《電訊條
例》(第106章)第5條委任的電信管理局局長;
“業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
(a)
就電台廣播而言,指廣播事務管理局根據《廣播事務 管理局條例》(第391章)第19條發出的業務守則;
(b)
就電視廣播而言,指廣播事務管理局根據《電視條 例》(第52章)第20或28條發出的業務守則;
“廣播事務管理局”(Broadcasting Authority)指《廣播事務管理局條
例》(第391章)第3條設立的廣播事務管理局;
“廣播”、“播放”(broadcast)指藉無線電波或導線傳播聲音或影像,
以供公眾接收。
3.
“常居”
為本條例的目的,任何人如在某時間之前的12個月內,有180日或 以上是在香港逗留,並在該時間之前的24個月內有300日或以上是在香港 逗留, 則在該時間他須被當作是常居於香港。
4.
女康廣播司須諮詢庫務司
女康廣播司在根據第8(2)(h)、15、16(3)、24(3)、29或35條給予 批准、授權或同意之前,須先行諮詢庫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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