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設立一個法團以提供電台廣播服務、提供及製作電台及電視節目,及就教 育廣播向政府提供意見,將現時由名為“香港電台”的政府部門使

用的某些官方財產歸屬該法團

.

以及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

第I部

導言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電台條例》

(2)

本條例自總督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總督可為不同

條文或不同目的,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女意另有所指外

“公職人員”(public officer)指政府僱用的公務員;

“行政總裁” (Executive Director)指根據第19條委任的行政總裁;

‘全資附屬公司”(wholly owned subsidiary)指除港台、其全資附屬公

司及它們的代名人外,並無其他成員的公司;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指根據第44條指定的日期;

“港台”(Corporation)指第5條設立,名為“香港電台”的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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