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22 '91 11:18 BRITISHEMBASSYPEKING
可开始进行。
四、中国政府对于须在1997年6月30日以 后偿还的必要和合理的港英政府的政府举债将采取积极
态度。如果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偿还的债务总 额不超过50 亿港元,港英政府将根据需要自行举债, 并通报中国政府。超出50亿港元总额的举债,须由双 方对该举债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
五、在以上谅解的基础上,港英政府在安排财政
计划时,将以于1997 年6 月30 日留給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使用的财政储备不少于250亿港元为坚定目
标。
六、为便于进行香港的新机场建设,将成立机场
管理局和咨询委员会。
(1)机场管理局条例将尽量以地铁公司条例为
模式。港英政府在1997 年6 月30 日前将保留对机 场管理局的领导权以及对政策的主要领域的责任。港英 政府在起草管理局条例草案时将愿意考虑和顾及中方的
意见。
(2)港英政府愿意从中国银行集团中委任一位 常驻香港的人士作为机场管理局董事会的正式成员。该
成员同其他成员拥有同等权利。中方无疑将就具体人选 向港英政府提出一些建议。
-3-
P.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