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拘禁的少年
10. 凡在任何時候缺乏適當的監獄設施,或凡成人與少年混合拘禁 互相有利,則人權法案第六(二)(乙)及(三)條並不要求被拘禁的少年與成 年人分開收押。
出入境法列
11. 對於無權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來說,管限這些人進入、逗留 於及離開香港的出入境法例,凌駕本條例。
没有居留權的人
12. 人權法案第九條並不賦予没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就驅逐他出境的 決定要求覆審的權利,亦不賦予他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會晤合格當局的 權利。
行政局及立法局
13. 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並不要求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局
或立法局。
暫時的保留條文
14. (1) 自生效日期起計的1年期間內,先前法例凌駕本條例。
根據先前法例而作出的任何行為,包括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作 出的行為,若是在生效日期1週年之前作出,不受本條例影響。
(3)
雖有第3條的規定,自生效日期起計的2年期間内,或立法局藉 決議決定的較長期間內,附表所提述的任何條文均凌駕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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