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 行辯護;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 在司 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 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
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
(己)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
助;
(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三)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 做人的需要
。
(四)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 法進行覆審。
(五)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 現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因這種 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道的事實的未被 及時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
(六)任何人已依香港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 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二至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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