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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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 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 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 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
少數者的權利
屬於少數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 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不 得予以否定。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
第III部
例外及保留條文
武裝部隊及拘禁在懲治機構內的人
9. 負責香港外交事務的政府的武裝部隊成員和在這些部隊服務的人 以及合法拘禁在任何性質的懲治機構内的人,受到為維持部隊紀律及囚 禁紀律而不時由法律批准施加的限制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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