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四)締婚雙方在締婚、結婚期間和解除婚約時的權利和責任平等。 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應為兒童規定必要的保護辦法。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條

兒童的權利

(一)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 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 財産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

(二)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一條

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述的區分 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 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 表達;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参加香港公務。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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