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不得使人為奴隸及不得強迫役使

(一)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 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

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乙)為了本款之用,"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辭不應包括

(i) 通常對一個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種拘禁假

釋期間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ii) 任何軍事性質的服務,以及在承認良心拒絕兵役的地方,良心

拒絕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國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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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威脅社會生命或幸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的情況下受強制的任 何服務;

(v)

屬於正常的公民義務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

第五條

人身自由和安全

(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 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 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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