ནས

本條例的约束力

7. (1) 本條例對政府、所有主管當局及個人,不論是以私人或公職 身分行事的,均具約束力。

(2) 在第(1)款中,"個人"(person)包括由眾人組成的團體,不論其是

否法團組織。

(3)

雖有第(1)款的規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袛對以下的各方面具有約

束力

(a) 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

(b) 以其公職身分或其用意是以其公職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及

(c)

執行其受僱工作或其用意是執行其受僱工作的公共主管當局僱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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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廢除第(3)款及本款。

第I部

香港人權法案

香港人權法案

8. 香港人權法案如下所列。

第一條

享有權利不分區別

(一)人人應享有人權法案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 等任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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