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legislation)指可藉條例修訂的法例。
。 人權法案受第III部規限。
(3)
在解釋及應用本條例時,須考慮
(a)
本條例的目的是進一步實施在香港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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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約的根源;並須考慮到該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與其他屬類似根 源的協議所承認的類似權利,需要有一致的釋義。
14 本條例不得解釋為隱示政府或任何主管當局、團體或個人有權利 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人權法案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人 權法案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第五。一 條 ] 條】
5 對於香港境內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或存在的任 何基本人權,不得借口人權法案未予承認或祇在較小範圍上予以承認而加 以限制或剋減。〔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二條〕
6 人權法案中每一條的標題並無立法效力,亦不在任何方面更改、 限制或擴展該條的含義。
對先前法律的影響
3. (1) 所有先前法例,凡可作出與本條例沒有抵觸的解釋的,須作
如是解釋。
♡ 所有先前法例,凡不可作出與本條例沒有抵觸的解釋的,其與本 條例抵觸的部分現予廢除。
(3) 普通法(包括衡平法)及習慣法的任何原則,凡與本條例抵觸的, 該抵觸部分現予廢止。
魚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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