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進一步實施在香港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對附帶及
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玆因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及
該公約包括了一項承擔,即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該公約 所承認的權利而需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故此,現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如下
第I部
導言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0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 3(1) 及 (2) 條自生效日期起計1年後實施。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 (1)
“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指在第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指本條例的條文(第3(1)及2條除外)實施
的日期;
“先前法例"(pre-existing legislation)指在生效日期前制定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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