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 迫。
、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 祇
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 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送各 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 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 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第二十條
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 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 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 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 的利益的權利。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 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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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 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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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 工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 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二十三條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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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盟約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去保證締婚雙方在締婚、結婚期。 間和解除婚約時的權利和責任平等。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應為兒童規定 必要的保護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一、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 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
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
二、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 三、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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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amitted.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 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 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 達;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
第二十六條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 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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