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 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 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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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 治權利,正如享有其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 現自由人類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懼和既乏的自由的理想,
二、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按照其密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約所承 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
有效的補救,盡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 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 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
(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第三條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 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 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兹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 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 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上和托管領上的國 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 權利。
第二部分
第二條
一、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 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 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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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 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一、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 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減的程度以紧急情勢 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 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 理由的歧視。
二、不得根據本規定而克減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
三、任何援用克減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 克減的各項規定,實行克減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本公約的其 他締約國家。
第五條
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 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 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本公約任何締約國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 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借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圍上予以 承認而加以限制或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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