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呾部
條例草案的中文本
保留條文
第9集
48.囚犯及軍隊成員可能會受到紀律程序的規限。這些程序不一定與人權 宣言所規定的推利和自由相符。
第10條
49、人權宣育第六條規定成年人及少年因犯必須分開收押,不過如果認為 將他們監禁在一起是有利的做法,或因缺乏適當的監獄設施,則不一定要 把成年人和少年囚犯分隔。
第1作
50.政府保留權利,不時按其需要,繼續實施有關管制進入、逗留及離開 香港的出入境法例。
第12絲
51,即使人辦宣言第九條所規定,没有香港居留權的人,並無權利就其 被遞解出境一事提出上訴。
第13條
52,雖然人權宣言第十七條禁止進行鼓吹戰爭的宣傳,或作出鼓吹民族、 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條例草案第13條關明無須為人權宣言第十七條制 定新法律。
第14炸
53. 雖然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保證參與選舉的權利,條例草案第14條闡明 行政局及立法局不一定須由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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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小册附載1990年香港人權宣言條例草案的中文本·
5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中文本校於聯合國錄約紫編 之內。根據該公約第五十三條(一)款規定,公約的中文本與其他文本均 同具真確本的效力。本條例草案在轉錄公約的英文真確本時,中文本亦會 相應地轉錄公約的中文真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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