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主張和表達的自由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送
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
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 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不得作鼓吹戰爭的宣傳或鼓吹
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
(一)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
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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