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在法庭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和

公開審訊的權利

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

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 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 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 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 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 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 者訴訟是有關婚姻爭端或對兒童的監護權問題。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一條〕

第十一條

被指控或裁定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權利

罪。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

(二)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

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

原因;

(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

行辯護; 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 在司

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

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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