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的核證

4. (1) 凡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必須隨同根據《立法局會議常 規》給予的提交條例草案通知,附上由律政司簽署的證明書,說明他認為

該條例草案 如制定後是否會修訂本條例或與本條例有所抵觸,否則該條例

草案不得提交立法局。

2 所有按照法律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必須附有由律政司簽署的

證明書,說明他認為該附屬法例是否修訂本條例或與本條例有所抵觸。

社會緊急狀態

5. (1) 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可採取

剋減人權宣言所述權利的措施,但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

限。

根據第(1)款採取的措施不得

(a)

與政府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義務相矛盾,但政府根據《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負有的義務除外;

(b) 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

的歧視;或

(c)

剋減人權宣言第二、三、四(一)及(二)、七、十二、十三及十五

條。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

(3) 在本條中,"國家的生命"(life of the nation)包括香港的生

人權宣言遭違反時的補救

6. (1)

(1) 與任何人有關的違反人權宣言事件,可作為侵權行為提出訴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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