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進一步實施在香港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對附帶及
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玆因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及
(2)
該公約包括了一項承擔,即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該公約
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故此,現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如下
簡稱及生效日期
第I部
導言
1.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0年香港人權宣言條例》
。
(2) 第3(1)條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計2年後實施。
釋義
2.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權宣言"(Bill of Rights)指在第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宣言;
"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包括香港的安全。
人權宣言受第III部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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