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FIDENTIAL # 2

一九六一年關於暫時進口專業器材的海關公約

一九六一年關於暫時進口專業器材的海關公約(以下簡稱「該 公約」),規定在符合該公約各條款和附件所指定條件(第一條和第二 條)的情況下,可免除進口關稅和限制,暫時進口專業器材。各締約 方並同意必須在進口日起計六個月內把獲准暫時進口的器材再出口 (第四條)。再出口時可以一批或分多批付運(第五條)。

簽署、批准或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可以聲明該國家認為本身受哪

一或哪幾個附件約束(第十五條)。附件A是關於新聞界或電台或電視

廣播的器材。附件B是關於電影器材,而附件C則是關於其他專業器材

每一附件指定批准該附件中所述器材暫時進口的條件。第八條規定

對締約方有約束力的某一或若干附件就該締約方而言,須視為該公

約整體的組成部分。

三.

聯合王國於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批准該公約(文本見附件

A)。該公約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一九六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第十

九條規定任何國家可以在簽署或遞交批准書或加入公約時或其後任何

時間,以通知書形式聲明把該公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或任何由

該國負責其國際關係的地區。聯合王國批准該公約時,並無作出這樣

的一項聲明,但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確曾就香港作出該項聲明

(文本見附件B)。聯合王國根據第十九條聲明,附件A、B和C由一九七

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第十五條)適用於香港。

利益

四. 該公約採納暫時豁免關稅進口專業器材的一般性規則,有利國

際間交換特殊技能和技術。這有助各專業在香港的發展。

建議

五.

英方建議該公約以及現時適用於香港的各附件,應根據聯合磬 明,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達 至這個目的,中央人民政府必須以某種方式向現有所有締約方及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可能成為締約方的政府表示,因該公約和各附 件産生而適用於香港的全部國際權利和義務,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起,將由中央人民政府承撼,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此外亦須盡量確保該等締約方同意或最低限度黙許這項安排。英

方認為,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交予中方的文件 第七段所述的方法,

是達到這個目標的最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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