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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

說帖

中方會記起柯在鑠大使與高德年先生於一月十一日會面時,及 邵天任先生與范富德先生於一月十九日會面時,英方促請中方注意基 本法居民權利和義務專題小組於十二月份會議時所建議的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四項改寫文本與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四節第一段中的第二分 段的條文不一致。聯合聲明的規定包括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賦

予:

「在香港特別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 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但經改寫後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進一步限制非中國籍人士取得 居留權的權利,增寫下列規定,要他們必須

J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英方留意到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的修訂本現已獲基本法起 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大會通過,英方對此感到關注。如中方所知,英 方極為重視的一項原則,就是基本法條文與聯合聲明條文須完全 致。但對於這條文,我們更特別關注到修訂條文所帶來的實際後果。 按目前的措辭,在香港出生並通常在香港居住最少七年的非中國籍人 士,即使他們想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他們也没有取得香港特別行政 區居留權的權利。同樣,這些人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也 不能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這是違反聯合聲明的。而第二十四 條第二款第(六)項的條文並不適用於上述人士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 立後才出生,或擁有其他地方居留權的人。

英方認為如保留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這項修訂,是一 對出生於香港而且自出生後一直永久居住在香港的非中國公民最不公 平的歧視。我們推想這項後果並非中方有意做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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