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布政司署
檔號:PSU/SC/102 II
日期:1990年 3月
6 日
致:各決策科司級首長
各部門首長
銓敍科通告第
5/90號
首長級薪級表,司法人員薪級表 及首長級紀律人員薪級表
(註: 這是乙級傳閱通告,所有按首長級薪
級表及司法人員薪級表支薪的人員, 以及相等於首長級職級的紀律人員,
均應閱讀。)
立法局財務委員會現已批准修訂首長級薪級表、首長級(律政 人員)薪級表、司法人員薪級表、一般紀律人員薪級表(指揮官級) 以及警務人員薪級表及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的最高數個薪點,由1989 年10月1日起生效。1989年9月30日薪級表的調整詳情,載列於各附錄
凡支取個人薪金的公務員,其薪酬將根據最適用的薪級表加輻 予以調整,詳情將另行分送各部門。
2.
換算辦法
按首長級薪級表及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支薪的人員的薪 酬,將按照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第十次報告書及其勘誤 表所載辦法換算
3.
若干職級如設有增薪點,則於1989年10月1日在其職級任職兩年 的人員可獲一個增薪點,而任職五年的人員則可獲兩個增薪點。日後 的增薪日期將根據銓敍規例第133條訂定
4.
各公務員的薪酬,將按照新金額換算,由1989年10月1日或委任 日期(以日期較後者為準)起計。其後任何公務員如有升級、調職或 在職時另獲委任等變動,其薪酬亦按修訂薪級表計算。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