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昃 ) 不得在該樓或其任何一部份貯藏軍械子彈火藥炮竹及其他易於燃燒 或有爆炸性之危險品或法例禁止存貯或足以騷擾及危害該樓與該大 或附近屋宇住戶之物品惟住客得存貯香港法律所容許之合理數量 火水或石油氣以供烹飪之用。

(辰)不得將該樓或其任何一部份作非法或不合道德之使用。

(宿)不得將該樓或其任何一部份作貯藏货物之用。

(列)不得在該大廈中非依本約專租與住客之任何部份堆積木箱等物或放

置垃圾或任何其他物品。

(張)不得在該樓內飼養任何家禽或動物。

(寒)不得在該樓外面張貼陳列任何招貼或其他廣告。

(來)除火水石油氣煤氣與電力之外不得在該樓使用任何燃料以供烹飪。

(暑)該樓之鎖匙如有遺失均須配回又窗門及其他屬於業主固定裝置或設

備如有損壞者亦須修復原狀。

(往) 依時繳納有關該樓之一切水費電費稅捐及其他費用惟差餉及地稅除 外如政府依差餉則例所徵收之差餉及對食水與冲洗用水所徵收之水 費係以整座樓宇計算而向協會徵收者則協會有絕對權力以其認為公 平與合理之辦法予以攤分住客在接到協會通知其所須負担之數額時 應即如數繳交協會。

(秋)如水渠水喉或龍頭如有阻塞或不妥情事或該樓或其中屬於業主之固

定裝置或設備有損毀情事應即通知協會。

(收)協會所隨時頒佈之有關該樓及其中屬於業主之固定裝置或設備之使

用及保養規則應予遵守。

(冬)隨時將協會所需之有關該樓及居住該處之任何人之消息供給協會。

(藏)在租期告滿時將該樓及其中屬於業主之固定裝置與設備保持可以居

人之修葺及狀態空樓交回協會又所有屬於該樓之鎖匙亦應交回。

(四)協會亦與住客協議如下:

(天)對於該樓之外面及其大渠保持可以居人之修葺。

(地)清付關於該樓之差餉及地稅、

(玄)如住客遵守本約規定之各項條件者則協會應許其在租約期內在該樓

安居協會或其所委託之人士均不得妨碍之。

(五)雙方又協議如下:

(天)如住客於本約所規定之租銀到期後十四天內(不論事前已否正式通 知收租)未能清繳該租者或住容未能履行本約所規定之義務者又或 住客未有於上址連續居留多過一個月期間又或住客宣佈破產或與債 權人攤數或動產被封者在有上述情形之一時協會即有權可以隨時收 回該樓或其中一部份而本約即完全終結惟協會對於住客之破約情事 仍有進行控訴之權又如協會已向住客發出書面通知或將該通知留於 該樓聲明決執行本約所規定之收回權者則為已-

份執行該項權力。

(地)為保證遵守本約之條件起見住客在簽約時應即繳交協會港幣五百

外四元作為按金在租期告滿而一切租銀經已依期清繳又住客對於本 約所規定之一切條件亦均已遵守者則協會在住客將該樓交吉後二十

八天之內應將上述按金如數歸還住客不計利息。

(玄)茲特鄭重協議及聲明協會之願意將該樓租與住客者乃因住客曾提出

並保證在入居該樓之前將放棄其原住樓宇之租住權。

(黃)協會之接受租銀並不能視為乃對於住客任何違約情事經已放棄控訴

權之表示。

(宇)如因該大廈任何升降機有不妥情事或由於該升降機之使用或運用而 致住客或其家人或來訪者蒙受傷害或損失時協會不負其責雙方經協 議如協會聘有合格承商担任料理或保養該升降機者即為經已盡責。

(宙)依本約所須向住客發出之通告如經由郵寄往該樓或最近所知住客在 本港之地址交收取或封面寫明住客收而留於該樓或最近所知彼在 本港之地址者則即作為業已派妥又由郵政寄往住客之通告在通常郵 件可能派到該地址之時間內即作為經已派交住客論。

(洪)住客之代理人傭人或來訪者不履行或疏忽協會之條件則作為住客不

履行或疏忽協會之條件而論。

( 荒 )對於封租條例(第七章)及對於本約而論凡租銀不能依照本約之規

定於上期繳納者即作為過期論。

(日)不論規則法律或衡平法有何規定住客在租期終止即須遷離該樓空樓

交回協會。

(月)住客茲特鄭重聲明自願放棄現有或未來法律所賦予不能迫遷之保障

即使該項法律適用於該樓。

(盈)本約正本由協會保存其印花應完全由住客負担如住客需要副本者其

印花亦應由住客負担。

( 昃 ) 住客保證所有名列本合約登記表內之人仕將於合約有效期間居住於 該樓並同意如有任何變更時即立刻通知協會此包括名列附表內住 客子女之娶嫁婚姻。倘有任何人名列合約登記表內而未有居住於該 樓時住客同意將其姓名於合約登記表內刪除。如本合約內所登記之 人數有所變更時住客亦同意協會有權轉調住客至較大或較小之居住

單位。

(六)茲特聲明關於本約之有關住客部份除非文意不符否則指男性之字樣亦指女

性單數之字樣亦指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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