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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據第(5)款下的命令而披露的物料,除命令內另有條件規限外,為接管人 或高等法院履行本條例下的職能,可進一步披露

(7) 高等法院可藉命令批准向獲授權人披露根據第(1)款提交的任何物料,或物 料的任何部分;但除非-

(a) 該公共機構的人員已經獲得合理機會向高等法院申述意見;及

(b) 高等法院認為該物料可能對行使與販毒有關的職能有重大價值,

否則高等法院不得根據本款發出命令。

(8) 根據第(7)款下的命令而披露的資料,除命令內另有條件規限外,為與販毒 有關的職能的目的,可進一步披露。

(9) 縱使法規或其他方面規定有保密責任或對資料的披露有其他限制,仍可根據 本條提交或披露物料。

(10)第(1)款下的命令及(在物料由公共機構管有的情況下)第20(2)款下的命令 可以飭令公共機構內當時管有該有關物品的任何人員(不論該人員的姓名是否在命令 內說明)履行命令;而該命令的送達方式,恰如在控告政府的民事訴訟程序所採用 的。

(11)在本條內,“公共機構”指-

(a) 任何政府部門;及

(b) 任何由總督根據第(12)款指明的機構。

(12) 總督可藉憲報公告,指明任何機構為本條所指的公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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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偵查罪行

24. (1) 對有關販毒的偵查來說,凡法庭已發出第20條下的命令,或檢控官已提 出申請第20 條下的命令而申請没有被拒絕,或法庭已簽發第21條下的令狀,任何人 知道或懷疑偵查正在進行而作出可能妨害偵查的任何披露,即屬犯罪。

(2) 在檢控任何人犯本條下的罪行的訴訟中,被告可證明以下事情作為免責辯

(a) 他不知道亦沒有懷疑該項披露可能妨害偵查;或

(b) 他有合法權限作出該項披露或對作出該項披露有合理解釋。

(3) 任何人犯下的罪行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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