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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等通訊中所附有或提及的品目,而該等品目又是

(i)與提供法律意見有關而作出;或

(ii)就有關法律訴訟或在預期進行法律訴訟的情況下及為該等訴訟的目的 而作出,

且正由有權管有它們的人所管有,但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包括為意圖助 長犯罪目的而持有的品目或作出的通訊;

“房產”包括任何地方,尤其包括·

(a) 任何車輛、船隻、飛行器、汽墊船或離岸結構;及

(6) 任何帳幕或可移動的結構

公共機構所持有的資料的披露

23.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可應檢控官的申請,命令把公共機構 所管有而又屬於第(3)款所述的任何物料,在高等法院指明的限期內,提交高等法 院。

(2) 根據第(1)款發出命令的權力,可在以下情況下行使——

(a) 可憑藉第9(1)條行使第10(1)及11(1)條賦予高等法院的權力;或

(6) 可憑藉第9(2)條行使該等權力,及高等法院已經發出限制令或抵押令,而該

等命令未曾撤銷。

但如根據第(1)款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單獨憑藉(6)段而可行使,則第9(3)條可以爲本條 的目的而引用,一如它可以爲第10及11條的目的而引用。

(3) 第(1)款所指的物料,是一

(a) 由被告,或在任何時間曾經持有可變現財產的人,交給公共機構人員的任

何物料;

(b) 由公共機構人員就被告或該人而造的任何物料;或

(c) 屬於公共機構人員和被告或該人之間的通信的任何物料,

而根據該款發出的命令,可飭令提交有關機構所管有的該等物料的全部,或是該等物 料中的某一類別。

(4) 除非高等法院認為有關物料相當可能包含某些資料,而這些資料有助於高等 法院行使第10至12條所賦予的權力,或有助於根據第10或12條或抵押令而委任的接 管人行使所獲賦的權力,否則不得藉第(1)款下的命令飭令提交任何物料。

(5) 高等法院可藉命令批准向該接管人披露根據第(1)款提交的任何物料,或物 料的任何部分;但高等法院必須先給予該公共機構的人員合理機會向高等法院申述意 見,方可根據本款發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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