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V 部
雜項
協助他人保留販毒利益
26. (1) 除第(3)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另一人("有關的
人")從事販毒、曾經從事販毒或曾經從販毒獲利,而直接參與或以其他方
式參與 任何安排,從而
(a)
方便有關的人或其代表 (不論是以隱藏、調離法律管轄範圍、移
B
轉予指定代理人或其他方法),保留或控制有關的人的販毒 得
益;或
使有關的人的販毒得益
(i) 被用以確保有資金供有關的人運用;或
該人即屬犯罪。
(11) 被用作為有關的人的利益而以投資方式購置財產;
2 在本條內,凡提述任何人的販毒得益,所指包括在該人手中全部
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他的販毒得益的任何財産。
(3) 凡任何人向獲授權人披露他懷疑或相信某些資金或投資是從 販毒
得來或被用於與販毒有關的用途上,或披露上述懷疑或信念所根據的任何
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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