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四款下的命令而披露的物料,除命令内另有 條 件 規限外,

為接管人或高等法院在本條例下的職能的目的,可進一步披露。

(7) 高等法院可藉命令批准向獲授權人披露在第 (1) 款下提交的任何物

料,或物料的任何部分;但除非

(a) 有關公共機關人員已經獲得合理機會向高等法院申述意見; 及

(b

高等法院認為有關物料對行使與販毒有關的職能,有重大價值,

否則高等法院不得發出本款下的命令

8 根據第款下的命令而披露的資料,除命令內另有條件規限外,

為與販毒有關的職能的目的,可進一步披露。

縱使法規或其他方面規定有保密責任或對資料的披露有其他限

制,仍可根據本條 提交或披露物料。

00 第 (1) 款下的命令及(在物料由公共機構管有的情況下)第212款下

的命令 可以飭令公共機構內當時管有該有關物品的任何人員(不論該人

員的姓名是否在命令內說明)履行命令;而該命令的送達方式, •如控告

官方的民事訴訟程序。

(1)

在本條内,“公共機構"指

任何政府部門; 及

(b) 任何由總督在第四款下指明的機構。

總督可藉憲報公告,指明任何機構為本條下的公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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