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人:補-
條文
19. (1) 凡根據第10條、第12條或抵押令而委任的接管人
(a)
對並非可變現的財産作出任何行為,而如果該財産屬於可變現財
産,該項行為是他有權作出的;而
他相信,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有權就該財産作出該項行為,
則除因他的疏忽造成的損失外,他不須對他的行為所引致的損失向任何人
負責。
(2 接管入的薪酬及開支,如在第13(3) (a) 深下没有款項可供支付,須
由檢控官支付;在没有提起審訊販毒罪行訴訟的情況下,則該等開支須由
提出申請而引致接管人被委任的人支付。
33
哲人:補-
條文
19. (1) 凡根據第10條、第12條或抵押令而委任的接管人
(a)
對並非可變現的財産作出任何行為,而如果該財産屬於可變現財
産,該項行為是他有權作出的;而
他相信,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有權就該財産作出該項行為,
則除因他的疏忽造成的損失外,他不須對他的行為所引致的損失向任何人
負責。
(2 接管入的薪酬及開支,如在第13(3) (a) 深下没有款項可供支付,須
由檢控官支付;在没有提起審訊販毒罪行訴訟的情況下,則該等開支須由
提出申請而引致接管人被委任的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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