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没收今未曾發出,相等於抵押財産經常價值的款額;及

(b)

在其他情形下,不超過根據沒收令所須繳付的款額。

2 為本條例的目的,"抵押令"指在本條下發出、以命令內指明的可

變現財產作為抵押以擔保向官方付款項的命令,

(3)

抵押令

(a)

祇可在檢控官提出申請後發出;

(b) 可在法官於內庭接獲用單方面聆訊形式提出的申請後發出;

(c)

須附有向受影響的人發出通知的規定; 及

e

(d

可符合某些條件下發出,這些條件是高等法院認為適當的 條 件 以

及(在不影響本段的一般性規定下)高等法院認為在抵押生效時間

方面適當的條件。

W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抵押令祇可用以下財產作為抵押

(a) 可變現財產的任何權益,而是由被告實質持有的,或是由被告直

接或間接向他作出受本條例囿制的饋贈的人實質持有的,而且

(i) 屬於附表2指明的資產類別的;或

(ii) 在任何信託形式下持有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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