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drug trafficking)指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從事或參與
(a) 構成附表1所指任何罪行(除第26條下的罪行外)的行為; 或
(b)
構成根據相應的法律可判罰的罪行的作為,
並包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參與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任何安排,從
而
(1) 方便另一人親自或經由代表保留或控制該人的販毒得益; 或
(5) 使另一人的販毒得益用以確保有資金供該人運用,或用作為
該人的利益而以投資方式購置財產;
“販毒罪行"(drug trafficking offence)指
ल
附表 1所指明的任何罪行;
串謀犯任何該等罪行所構成的罪行;
(c)
煽惑他人犯任何該等罪行所構成的罪行;
(d 企圖犯任何該等罪行所構成的罪行;
(e)
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犯任何該等罪行所構成的罪行;
"經歷司 "(Registrar)指最高法院經歷司。
"獲授權人"(authorized officer)指
(a) 任何警務人員;
ы 根據《海關條例》(第342章)第3條設立的海關的任何成員;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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