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I 部

導言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89年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釋義

本條例自總督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没收令"(confiscation order)指根據第35條而發出的命令;

"毒品"(dangerous drug)含義與《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2(1)條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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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險藥物"相同;

物料"(material)指任何書、文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紀錄,以及和以上各

物有關的盛器或物品;

"相應的法律"(corresponding law)含義與《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第

2(1)條所指的相同;

"被告"(defendant)指被提控以任何販毒罪行的人(不論是否被判有罪);

"財産"(property)包括依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3條所界定的動

産與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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