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692

TELECOMMUNICATION (AMENDMENT) BILL 1989

(k)第13L條就以民事債務透過法庭追討根據牌照條件應付的專利税一事,作出規定; (1)第13M條規定,如總督會同行政局認為任何節目會危及香港的安寧或良好秩序,則有

權禁止廣播該等節目;

(m)第13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規例,以促令遵守新訂的第IIIA部,而第13Q條則

授權當局制定規例,以訂定節目和廣告製作的標準,及技術上的需求。

3. 草案第2及第4條作出技術性修訂,規定原有條例內有關牌照的條文不適用於電台廣播 牌照。

4. 如實施本條例草案及《1989年廣播事務管理局(修訂)條例草案》,影視及娛樂事務管 理處的人手可能須予增加。任何額外的資源需求將按慣常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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