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44
香港政府和汶萊達魯薩蘭蘇丹王國政府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2) 對締約雙方同意的附件所作的修訂,由締約雙方的航空當局以書面向對方
確認後,即告生效。
香港政府和汶萊達魯薩蘭蘇丹王國政府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E45
附件
第十七條
終止協定
如締約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協定,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本協定須於締 約另一方接獲通知書當日起計一週年的前一個午夜(以接獲通知書的地方的時間 計)終止,除非通知書在此期限屆滿之前獲雙方同意撤銷,則當別論。
第十八條
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
本協定及對本協定所作的任何修訂必須向國際民航組織登記。
本協定在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生效日期
下列代表,經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簽字為證。
本協定於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在香港簽訂,共兩份,每份均用英文及馬來文寫 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香港政府代表
陳方安生
汶萊達魯薩蘭蘇丹王國政府代表
DATO HAJI ZAKARIA
DMW HAJI SULAIMAN
航線表
第一部分
由香港指定的一間或多間航空公司經營的航線:
香港——中間經停點——汶萊境內各點——以遠點
註釋:
1. 香港指定的一間或多間航空公司可在任何或所有航班不經停上述航線任何 一點,亦可將航線上各點的先後次序改變,但此等協議航班必須以香港作 為起點。
2.
不得在中間經停點或以遠點接運客貨,在汶萊境內一個地點卸下,亦不得 在汶萊境內各點接運客貨,在中間經停點或以遠點卸下,但經締約雙方的 航空當局不時同意者,則屬例外。
3. 不得在中國內地設立中間經停點或以遠點。
第二部分
由汶萊指定的一間或多間航空公司經營的航線:
汶萊境內各點——中間經停點-----香港——以遠點
註釋:
1. 汶萊指定的一間或多間航空公司可在任何或所有航班不經停上述航線任何 一點,亦可將航線上各點的先後次序改變,但此等協議航班必須以汶萊境 內各點作為起點,
。
2. 不得在中間經停點或以遠點接運客貨,在香港卸下,亦不得在香港接運客
貨,在中間經停點或以遠點卸下,但經締約雙方的航空當局不時同意者, 則屬例外。
3. 不得在中國內地設立中間經停點或以遠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