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ILERS AND PRESSURE RECEIVERS (AMENDMENT)

Ord. No. 87/88

A645

批註

第3頁

本證書持有人業已獲得鍋爐及壓力器皿條例第6條所規定的資歷,除可使用第2頁所 註明的器具外,亦可使用下列各級別的鍋爐及蒸汽容器:

監督

香港 19.

器具級別及類型

憑本證書可使用的鍋爐/蒸汽容器類型

器具級別

所有級別 (I至VI)

所有鍋爐(包括自動及設有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級

所有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及設有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A)級

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但無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B)級

第II級

人工操縱的水管式鍋爐(無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所有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的)及蒸汽容器

第II(A)級

自動水管式鍋爐及蒸汽容器

第II(B)級

人工操縱的水管式鍋爐及蒸汽容器

第III級

所有電力加熱式鍋爐(包括自動的)及蒸汽容器

第III(A)級

人工操縱的電力加熱式鍋爐

第IV級

消毒及硬化鍋爐

第V級

指定種類的鍋爐

第VI級

蒸汽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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