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ILERS AND PRESSURE RECEIVERS (AMENDMENT)
Ord. No. 87/88
A645
批註
第3頁
本證書持有人業已獲得鍋爐及壓力器皿條例第6條所規定的資歷,除可使用第2頁所 註明的器具外,亦可使用下列各級別的鍋爐及蒸汽容器:
監督
香港 19.
年
月
日
器具級別及類型
憑本證書可使用的鍋爐/蒸汽容器類型
器具級別
所有級別 (I至VI)
所有鍋爐(包括自動及設有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級
所有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及設有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A)級
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但無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第I(B)級
第II級
人工操縱的水管式鍋爐(無加熱器的)及蒸汽容器
所有水管式鍋爐(包括自動的)及蒸汽容器
第II(A)級
自動水管式鍋爐及蒸汽容器
第II(B)級
人工操縱的水管式鍋爐及蒸汽容器
第III級
所有電力加熱式鍋爐(包括自動的)及蒸汽容器
第III(A)級
人工操縱的電力加熱式鍋爐
第IV級
消毒及硬化鍋爐
第V級
指定種類的鍋爐
第VI級
蒸汽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