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ILERS AND PRESSURE RECEIVERS (AMENDMENT)
Ord. No. 87/88
A639
是
此壓力器皿,
**
設計為可以隨意移動者。
並非
此壓力器皿是,
所製造。
壓力燃料容器
式樣說明:
辨認號碼:
出廠日期及地點:
此壓力燃料容器是
第II部
鍋爐*
蒸汽甑*
上述
裝置於(樓宇名稱及地址)
壓力器皿*
壓力燃料容器*
第III部 兹聲明*本人為物主/物主姓名及地址如下:
姓名:
地址:
日期:
申請人簽署:
*將不適用的項目刪去。
附註1
附註2
申請人身份:
所製造。
凡申請登記任何一類器具,或每類器具的任何一件,均可採用本表格。如申請登 記同一類器具超過一件,須每件分別申請。
根據本條例的定義,鍋爐或壓力器皿“物主”一詞,包括任何曾與鍋爐或壓力器 皿供應商或其代理,訂立租購協議或銷售合同而擁有該鍋爐或壓力器皿的人士, 而不論該鍋爐或壓力器皿的所有權是否已移交給該名人士。又如未能尋獲或無法 確定鍋爐或壓力器皿的物主,或該物主已離開本港或不能享受法律上的權利時, 則該物主的代理人亦包括在“物主”一詞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