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草案第18條處理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的事宜。参看草案第41條。
14.草案第19及20條規定審裁小組就上訴進行聆訊,對有關上訴的程
序作出規管,草案第20條亦就罪項作出規定。
第 IV 部
册那
15.草案第21條就根據《證券條例》及《商品交易 條 例 》提出的註冊
申請,訂立額外的條文,並且說明在決定一個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些事宜須加以考慮。
16,草案第 22條規定根據《證券條例》第51條或《商品交易 案 例 》第
30條提出申請的人,須就根據這些條例申請註冊一事,向監察委員會提供
若干資料。
17.草案 第 23條規定已根據第16段指明的條文註册的人,註冊繼續有 效;但他的註冊仍受關於撤銷或暫時吊銷的條文所規限。
18.草案第24條規定草案第212及(33條適用於根據《證券條例》第
56條或《商品交易條例》第36條所進行的查詢。
19.草案第 25條規定每一位註冊人都須通知監察委員會有關業務的文 件的存放地址; 這項規定亦包括數據設備在内。如果提供的地址不適合, 監察委員會可要求提供另一個地址。
20.草案第26及27條規定監察委員會與財政司磋商後,可訂立規則, 要求註冊人保存指明的財政資源。須遵守有關規則的人如提出要求,監察
委員會可藉發出指示,使有關規則能適應該人的情況,或適應他所進行的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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