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草案第5條規定監察委員會的組織;此外,並說明監察委員會理

事辭職和免職及監察委員會的程序。

6. 草案第6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委任委員會,並處理它們的組織和

有關事宜。

6.事

7. 草案第7及8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聘用職員,取得財產、將財産脱 手、訂立協議等。

8. 草案第9條規定成立一個諮詢委員會,就監察委員會執行職能方 面向它提供意見。

9. 草案第10條規定總督可向監察委員會發出政策指示。

10.草案第11、12、13、14及15條分別規定監察委員會每年向財政司 提交業務報告、向財政司提供資料、將每一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呈交總 督、编製妥善的帳目、安排编製每一個財政年度的帳目表,

個財政年度的帳目表,並將帳目表交 由核數師 審計。

11.草案 第 16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以財政司批准的方式,將盈餘資金 投資。

第1部

12、草案第17條規定成立一個委員會,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 會("上訴委員會”),並對它的組織作出規定。聆訊上訴的審裁小組,從上 訴委員會成員中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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