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任何事務,屬於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16條或《商品交 易深列 》(第250章)第9條成立,且在緊接成立日之前存在的委員會, 而在 成立日仍未完結或裁決的,須移轉給根據本條例第6條成立的相應委員 會,成為該委員會的事務。

A 向賠償基金提出的索償,須按以下方法處理

(a)

根據《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2附表所載的過渡安排 提出的索償,在成立日仍未作出裁決的,則可在成立日後按這些 過渡安排繼續進行並予 以 裁 決 ;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X部提出的索償,而在成立日仍未 作出裁決的,可在成立日後按該部繼續進行並予以裁 決 ;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V部提出的索償,在成立 仍未作出裁决的,可在成立日後按該部繼續進行並予以裁決。

(5) 任何上訴,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或《商品交易條例》(第 250章)展開(第(1)或(2款所指的上訴除外),而在成立日仍未裁決的,可按 該條例繼續進行並予以裁決,猶如本條例尚未制定一樣。

6) 任何授權,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保障投資者 條 列 》 (第 335章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或《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 361章)作出,而在緊接成立日之前有效的,在該日後繼續有效,猶如該授 權是根據本條例而作出的一樣。

相應及其他修訂

61. 附表指明的修訂及廢除,於表內所示的情況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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