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於憑藉本條移轉的每項法據動産,監察委員會可於成立日或之 後,以本身名義提起訴訟、追討或執行,而無須將這些法據動産已憑藉本 條移轉給監察委員會一事,通知受這些法據動産約束的人。

(5 每 債項或其他債務(包括因侵權或違約而引致的未決算 債務 ), 在緊接成立日之前由臨時公司欠下及未清還的,或由臨時公司承擔而未解 除的,須在成立日成為監察委員會的債項或債務,由監察委員會清還或解

除,並可向監察委員會追討及執行。

(6)在緊接成立日之前由臨時公司與任何人訂立並生效的每一合同,

在成立日及之後繼續有效;但在合同的解釋及效力方面,則以監察委員會

取代臨時公司,而監察委員會或對方均可執行合同

(7) 在緊接成立日之前,凡有以臨時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訴訟懸

而未決,則須以監察委員會取代臨時公司為當事人,而有關訴訟不得因此

中止。

8 對於憑藉本條將財產或權利移轉歸於監察委員會名下,《印花稅

條例》(第117章)不適用。

過渡性條文

60. (1) 在緊接成立日之前組成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繼

續存在,以便完成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39條所展開的任何查

訊,或以便聆聽根據該條例第58條所展開的上訴,而有關的查訊或上訴是

在成立日之前展開,而未曾於該日完結或裁決的;為本款的目的

|

(a)

有關的查訊或上訴可繼續進行,予以完結或裁決,猶如本條例尚

未制定一樣; 及

(b)

這樣組成的紀律委員會可發出命令或作出決定,而該命令或決定 具有同樣的效力,猶如本條例尚未制定一樣。

22 任何程序,在成立日之前已按《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在根 據該條例第66條委任的紀律委員會或上訴委員會展開,而在成立日仍未完 結或裁決的,可由有關的委員會繼續進行,並由它藉發出命令或其他方法 予以完結或裁決,猶如本條例尚未制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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