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款不適用於或影響證券持有人以持有人身分享有的以下權
利
(a) 交換證券,或將證券轉換為另一種形式的證券;
م
Ü
參與高等法院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而批准的債務安排;
認購其他證券,或將其他證券的認購權脫手;
d 抵押證券以保證還款;
(e)
將證券變現,以償還@段所指款項;或
(f) 在履行法律所委以的責任過程中將證券變現。
6 凡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其他理事,或任何受僱執行本條例的人, 在 執行職責過程中,要考慮的事情如與以下項目有關,須立即告知 監察 委 員
(a) 他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産投資安排,或與他所擁有的
同屬一種類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產投資安排;
م
(C)
ō
由一間公司擁有權益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財産投資安排,而他則
擁有該公司的權益;
現在或曾經與他有以下關係的人
(1) 他是與該人一起受僱或共事的;
(f)
QID
他是該人的客戶;如該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銀行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他是它的辭
客;或
該人是另一人的客戶(如該另一人是指一間銀行或接受 存 款
公司(《銀行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則該人是它
的顧客),而他是與該另一人一起受僱或共事的。
(7) 任何人有以下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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