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j) 將由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127(1)條所委任的檢查員所獲 取的資料向以下的人或組織透露(不論這些資料是否包括在根據 該條例第128條所編寫有關該條例第XI部所指查詢的筆記內,或
是否包括在根據該條例第130條所作出的報告內)
(1) 財政司;
(ii) 律政司;
警方;
iv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v)
内幕交易審裁處;
將調查員根據第31條獲取的資料向(j) (1)至(v)段所述任何人透露;
將或
(1) 為進行第15條所規定的審計工作而透露資料,或與該審計工作有
關而透露資料。
(3) 凡在第2款所述的任何情況下透露資料,以下的人未經監察委員
會同意之前,不得將這些資料的全部或部分向別人透露
意
(a) 獲得透露資料的人;及
(b) 直接或間接從(a)段所指的人獲取或接獲資料的人。
W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對於以下的證券或期貨合同,監察委員會
主席或其他理事,或任何受僱執行本條例的人,都不得為本人或別人利益
而直接或間接進行或安排進行交易
ल
他知道正受到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條例進行調查或訴訟,或以其他 方式考慮的,或根據本條例進行的其他訴訟所針對的;
b 他知道發行章程或收購文件正由公司註冊官考慮根據《公司條
例》(第32章)准予註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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