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權力
有關交易所及結算所的暫停職能令
47. (1) 凡監察委員會信納這是符合投資大眾或一般公眾人士的利 益,或為着保障投資者免受財政上的損失,或為適當地規管某一交易所 或結算所,這樣做是恰當的,則在諮詢財政司後,可就該交易所或結算所 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職能,發出命令("暫停職能令”)
(a)
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董事局或管理組織的職能;
(c)
(a)段所指董事局的董事,或所指組織的成員的職能;
(a) 段所指董事局或組織所成立的委員會(包括小組委員會 ) 的職
能;
安
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行政總裁(不論他的職稱是否這樣)的職能。
2 以下條文在暫停職能今有效期內適用
(a)
該命令所指的職能,
<
律不得由有關的交易所、結算所、董事
局、管理組織、委員會或高級人員執行;
(a)段所指職能可由該命令就該職能而指明的人執行;
(C)
(a)段所指的人不得影響該段所指職能的執行方式。
(3) 除第四款另有規定外,暂停職能令的有效期在該命令内 予 以指 明,但以不超過6個月為限。
4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暫停職能令在發出後即時生效。
(5 監察委員會在諮詢財政司後,可延長暫停職能令的有效期,延長 次數不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豆
凡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條發出或延長暫停職能令,須
(a) 即時將該命令或延長通知書送達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 及
(b) 在憲報公告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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