сы

它曾以書面請求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實施或安排實施該項請求

內所指明的條文(包括請求它不作出任何作為或其他事情),而這 些條文規定的效果相同於限制通知書內所指明的要求或禁止;如

果限制通知書內指明超過一項的要求或禁止,則先前的請求所指

明的條文的綜合效果須相同於這些要求或禁止的綜合效果;及

(c)

如 (b)段所指的請求

(i) 載有一項條文,請求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按第 (1) (a) (i) 款 修 訂、撤回或撤銷它的組織大網或組織細則的任何條文,但在該項

請求就這事所指明的期限(該期限不少於45天)屆滿之前,該項條

文並未為該交易所或結算所遵守; 或

(ii) 載有一項條文,請求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作出或不作出任

何作為或其他事情,而監察委員會信納該項條文並未為該交易所

或結算所遵守。

(3) 限制通知書內就第 (1) (b) 款下的禁止而指明的期限, 不得超過6個

月,自通知書日期起計。

W 監察委員會在諮詢財政司後,可藉書面通知,延長限制通知書的

有效期,延長次數不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5 如監察委員會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高等法院可發出命令執行有

關的限制通知書,猶如它是高等法院的判決或命令一樣。

6) 凡交易所或結算所違反第 (1) (a) (i) 款所指限制通知書內所提出的要

求,而這要求是有關它的組織大綱、組織細則、規則或規例或其他法律文

件的條文的

(a)

如果是要求修訂條文的,則這條文須當作已遵照有關要求予以修

訂;

(b) 如果是要求撤回或撤銷條文的,則這條文停止有效。

(7) 交易所、結算所或它的任何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無須對履行 或看來是履行限制通知書時作出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損害賠償;除非索償

的人能顯示該作為或不作為是惡意或因疏忽而作出的,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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