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交易所及結算所
45.(1)
監察委員會、每一交易所或任何結算所有權彼此互相提供有
關本身事務的資料,這樣提供資料不得當作誹謗法律所指的發表。在第 55條的規限下,任何入這樣提供這些資料,不會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2 監察委員會可藉書面通知,要求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向它提供資 料,而這些資料是它為着根據有關條例執行職能而合理地要求的。這樣提
供資料不得當作誹謗法律所指的發表。即使第55條另有規定,任何人這樣
提供這些資料,不會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3) 如交易所有意停止交易,須在事前合理時間內,將它的意向通知
監察委員會;凡交易所已這樣停止交易,則須在重開前合理時間內,將重 開交易所的意向通知監察委員會。
額外權力
有關交易所及結算所的限制通知書
46、(1)
在第2及(3)款的規限下,凡監察委員會信納這是符合投資大 眾或一般公眾人士的利益,或為保障投資者免受財政上的損失,或為着
適當地規管交易所或結算所,這樣做是恰當的,可藉書面通知(“限制通知 書"),作出以下任何一項事情
(a) 要求交易所或結算所在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期限屆滿前
(1) 以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方式,修訂、撤回或撤銷該通知書內所
指明的交易所或結算所組織大綱、組織細則、規則或規例或其他法律
文件的條文;
(11) 按通知書所指明的,採取與它的業務的管理、進行或經營有
關的行動;
(b)
禁止交易所或結算所在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期間,作出或使人作出
通知書內所指明的作為或其他事情,而這些作為或事情是與它的
業務的管理、進行或經營有關的。
2 監察委員會不得送達限制通知書,除非
(a) 它曾就有關事宜諮詢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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