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監察委員會根據第(1)款提出稟狀,申請將屬於交易所成員的

人清盤之前,將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該交易所,否則不得提出該稟狀。

接管令

43. (1) 如註冊人作出《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産作為,則在

第2款的規限下,監察委員會可提出稟狀,申請按該條例向該註冊人發出

接管令,而該條例適用於該稟狀,猶如它適用於債權人提出的稟狀一樣。

2 除非監察委員會根據第(1)款就屬於交易所成員的人提出稟狀之

前,將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該交易所,否則不得提出該稟狀。

33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