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d ventetida Vân
項
ID 用註冊人身分以通知書所指明的方式進行業務;
(b)
要求註冊入祇以通知書所指明的方式進行業務。
22 根據本條作出的禁止或要求,適用於以下兩項或其中任何
a 與註冊人所註冊的業務有關或為該業務而參與的交易;
ы 與該業務有關或為該業務而由註冊人進行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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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資產的限制
37.在第35條的規限下,監察委員會就任何資産,不論是在香港或
外地的,亦不論是否屬於註冊人的,藉書面通知
(a) 禁止註冊人將這些資產脫手,或禁止他以通知書所指明的方式處
理這些資產;
B
要求註冊人祇以通知書所指明的方式處理這些資産。
保存資產
38. (1) 在第35條的規限下,監察委員會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註冊人
在香港及通知書內所指明香港以外的其他地方保存資産;保存的方式必須
使他能隨時自由將這些資產移轉或以其他方法脱手,而這些資產的價值及
種類是監察委員會認為適宜用來應付他以註冊入身分進行業務所承擔的責
任的。
(2 監察委員會可發出指示,說明為本條所指的要求的目的,是否計
算屬於任何指明種類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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