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的權力
35.(1) 祇有在監察委員會認為有以下的情況下,方可對任何註冊入
行使第36、37或38條所授予監察委員會的權力
(a) 行使這些權力是符合投資大眾利益的;
ㄖ)
(c)
以註冊人現在進行或打算進行他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或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獲註冊進行的一種或以上業務的程 度來說,他並非適當人選(除其他事項外,亦曾考慮第21(3)條指 明的事項);或
註冊人曾違反或未有履行有關條例的條文或根據有關條例作出的
要求,或在看來是遵守這些條文時,曾向監察委員會提供失實、
不準確或誤導的資料。
任何人的註冊如已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55或56條或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35或36條暫時吊銷或撤銷,即使他已根據 第18條提出上訴或提出該上訴的期限未滿,第36、37或38條授予 監 察 委 員 會的權力仍可對他行使;而第36、37或38條內提及註冊人的地方,解釋時 須以此為依據。
(3)
照片
除非監察委員會對屬於交易所成員的註冊人行使第36、37或 38條
授予它的權力之前,將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該交易所,否則不得行使那些
權力。
業務的限制
36. (1) 在第35條的規限下,監察委員會可藉書面通知
a
禁止註冊人
(i) 參與通知書所指明的一類交易,或在不符合通知書所指明的
情況或程度下,參與這些交易;
(ji) 向通知書所指明的一類人招攬生意,或向通知書所指明的
類人以外的人招攬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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