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有人可能曾進行《證券條例》(第333章)第141B條所指的內幕交

易; 或

現在或曾經從事(b)段所述任何事務的人所採用的手法,不符合投

資大眾或一般公眾人士的利益,

則監察委員會可以書面指示它的一名或以上僱員為調查員("調查員"),或 經財政司同意,委任一名或以上其他人為調查員,以調查(a)至(d段所指的 任何事宜,並向監察委員會作出有關的報告。

凡根據第 (1) 款就任何人調查任何事宜,就本條來說,那人稱為

"受調查的人”。

(3) 任何入 (監察委員會僱員除外)根據本條以調查員身分行事時,所

承擔的成本或開支,由立法局所撥款項支付。

W 受調查的人,或調查員合理地相信或懷疑管有或控制任何紀錄或

其他文件的人(這些紀錄或其他文件載有或可能載有與調查有關的資料)

須 -

(a)

在調查員要求的地方及時間內,向調查員出示調查員指明的任何 紀錄或其他文件,這些紀錄或其他文件是由他管有或控制,而且

是與調查有關的;

在調查員的要求下,並依調查員所指明的,就應(a)段下的要求所 出示的紀錄或其他文件,向調查員提供有關的解釋或進一步的細

節;

(c) 在調查員書面要求的時間及地方,出席接受查問,盡其所知,從

實答覆調查員向他提出有關調查事宜的問題; 及

(d) 在他的合理能力範圍內,在有關調查方面給予調查員一切協助。

(5)任何人被調查員根據本條查問時,不得以答案可能導致他入罪為 理由而獲免作答。但如果他在作答前,聲稱答案可能導致他入罪,則該問 題或答案在刑事訴訟中(除非是根據第(13)款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章)第36條控告他),都不得接納為控訴他的證據;而該調查員在根據 本條發問前,須將本款對問題及所給任何答案可否被接納為證據方面施加

的限制,告知有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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