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1)、(2)及(3)款所提及的記錄或其他文件,包括根據有關條例註 册人須備置的紀錄或其他文件,亦包括作有關連用途的一切數據設備。
(5) 監察委員會如認為根據本條通知地址的註冊人或申請人所通知的 地址不適合,則可要求他另外通知一個地址。
(16) 在本條内,"數據設備"指
(a)
自動處理資料的任何設備;
(b)
自動記錄或儲存資料的任何設備;
(c)
能用以使資料在其他設備(不論位於何處)自動記錄、儲存或以其 他方法處理的任何設備;
(d) 能用以翻查資料的任何設備,不論這些資料是由設備本身或由其
他設備(不論位於何處)記錄或儲存。
財政資源規則
26.(1) 監察委員會在諮詢財政司後,可訂立與註冊人獲註冊所進行 的業務有關的規則,要求註冊人就這些業務擁有及保存規則內所指明的財
政資源。
2 財政資源規則可
(a)
施加絕對的規定或施加須不時按若干因素而更改的規定;這些因 素可在規則內指明,或可按照規則而定出;
(b)
就有關的人所進行的任何業務施加規定,這些業務是他連同第 (1) 款所述業務一起進行的,或在第(1)款所述業務以外進行的;
(c) 訂立條文,規定在為本規則的目的確定一個人的財政資源時, 考慮那些資產、負債及其他事宜,及考慮的程度和方式;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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