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任何註冊人遭當局根據該條例第55或56條撤銷或暫時吊銷註冊,
則在第20條的規限下,那入或交易商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有關 的拒绝、條件、没收、撤銷或暫時吊銷。
媽
凡
-
(a) 監察委員會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30條發出註冊
證明書時施加條件;或
Ы 監察委員會拒絕給根據該條例第31或32條提出申請的人註冊;或
(c)
監察委員會根據該條例第33條將按金轉交他人或没收;或
g
監察委員會根據該條例第35或36條撤銷或暫時吊銷註册人的註
册,
則在第20條的規限下,因被施加條件而感受屈的人、申請遭拒的人、因按 金遭轉交他人或沒收而感受屈的人、註冊遭撤銷或暫時吊銷的註册人,都 可就這些事情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3) 監察委員會根據第V部送達第41條所指通知書的人,可向上訴委
員會提出上訴。
由審裁小組聆訊上訴
19. (1) 凡有人根據第18條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主席 須盡快委出一個審裁小組裁定該項上訴。審裁小組由上訴委員會主席(或 按他的指示,由副主席)和根據第172 (b)條及第172) (c) 條委任的委員各- 入組成,合共3人。
2 審裁小組聆訊上訴時,須由上訴委員會主席主持,或按他的指
示,由副主席主持。
(3) 在第20條的規限下,上訴委員會須規管本部所指上訴的聆訊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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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程序